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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法院就“共同体外观设计对模块化系统的保护范围”作出裁决

2025年9月4日,欧盟法院(CJEU)第三法庭就乐高集团(LEGO A/S)诉匈牙利进口商Pozitív Energiaforrás Kft.一案(案件编号:C-211/24)作出裁决。该案核心争议为“共同体外观设计对模块化系统的保护范围”,以及法院认定侵权后应采取的救济措施。

 
本案源于“Qman”系列积木的海关扣押——乐高称该系列包含的可拼接积木块,在视觉上与两项已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(编号001950981-0001及002137190-0002)相似。上述外观设计是乐高模块化系统的组成部分,该系统允许塑料积木元件通过多次组装与拆卸实现互换。起初,布达佩斯高等法院(匈牙利语:Fővárosi Törvényszék)以“Qman积木块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与乐高设计不同”为由,驳回了乐高的扣押请求;但布达佩斯地区上诉法院(匈牙利语:FővárosiÍtélőtábla)推翻了该判决,裁定实施扣押,此裁决后经匈牙利最高法院(Kúria)确认。随后,乐高向高等法院提起侵权诉讼,后者就两个问题向欧盟法院提出预先裁决请求:一是依据《(欧盟)第6/2002号条例》第8条第3款“模块化系统例外条款”,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侵权(含“知情用户”的定义);二是若仅套装中少数元件构成侵权,法院是否可拒绝采取制裁措施。
 
首先,欧盟法院指出,该条例对“具有新颖性和独特个性的产品外观”提供保护,侵权认定需以“知情用户的整体视觉印象”为标准,并结合“设计者自由度”综合判断(第10条)。但第8条对保护范围作出限制:仅基于技术功能的设计特征、以及为实现机械连接而必须完全复刻的特征,不纳入保护范畴;反之,若模块化系统中“用于实现互换产品组装/连接的设计”同时具备新颖性与独特个性,则仍受保护。
 
针对第一个问题,欧盟法院明确:即便对于第8条第3款规制的模块化设计,侵权比对标准也不应以“技术专家”视角为准。“知情用户”的定义为“非设计从业者、非技术人员”,但需熟悉该领域设计,并对细节具备较高关注度;比对核心是“外观的视觉感知”,而非“细致的工程技术分析”。同时,设计者自由度会影响侵权判断:若功能需求对设计创意限制较强,细微差异即可使整体视觉印象产生区别;若创意空间较广,则需更显著的差异才能排除侵权。
 
本案中这一澄清具有关键意义——匈牙利法院此前采用了过度技术化的标准,仅关注“边缘弧度、连接件改动”等细微差异,便认定Qman积木块的视觉印象与乐高不同。欧盟法院则强调,应以“知情用户”的视角评估“整体视觉外观”,而非纠结于微小技术细节;若整体印象未变,细微差异不足以规避侵权,这一立场最终对乐高有利。
 
此外,欧盟法院对《条例》第89条第1款中“特殊理由”的概念作出严格解释——该条款是法院在欧盟外观设计侵权案中,拒绝采取“禁令、扣押产品及材料”等常规救济措施的唯一法定依据。“仅套装中少数元件构成侵权”这一事实本身,不构成“特殊理由”;只有“与侵权人具体行为相关的特殊情形”,才可能成为偏离“责令救济”一般规则的正当理由。
 
综上,欧盟法院明确:模块化设计的侵权认定,需结合“知情用户的视觉印象”与“设计者自由度”,且受保护的“连接结构外观”属于整体印象的组成部分;同时,法院拒绝签发禁令或扣押令的门槛较高——“仅少数元件侵权”不足以成为允许第三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。


 
供稿: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天津滨海新区分中心